1月24日,黔城派出所快速办理了一起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人覃某东因为在黔城镇主城区(禁燃区)燃放烟花,被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行政罚款200元!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安厅《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风险隐患及建议》,黔城派出所深入排查辖区涉及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燃放等各领域、各环节的风险隐患,全力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1月24日下午13时许,该所在开展治安巡查时,发现一名男子在洪江市黔城镇商贸城附近燃放烟花,民警立即上前责令男子停止燃放烟花,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询问,该男子名叫覃某东,是一名春节返乡人员,1月24日下午在黔城镇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了若干烟花,一个人来到黔城镇商贸城附近进行燃放,还没有燃放完就被巡逻的民警看到了,面对民警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覃某东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洪江市警方提醒,《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审核:邱曦 终审:蒋耀南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向春颖 张再华(通讯员)
编辑:唐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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