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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
2024-04-12 09:07:10 字号:

关于在全市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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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二、本通告所指变相烟草广告是指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广告。在其广告宣传中,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三、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期刊、互联网等发布烟草广告。

四、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场、文化馆、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五、禁止在道路、建筑物、霓虹灯、路牌、灯箱、电子显示屏、招牌、条幅、气球、橱窗、遮阳伞、交通工具和实物造型上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六、禁止商场(店)、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出售带有烟草广告字样的商品。

七、禁止各行业、各部门和各单位举办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八、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名称、服务与烟草有关的表示。

九、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十、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烟草销售终端张贴“吸烟危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

十一、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査处。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市行政辖区内禁止烟草广告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告的问题可直接向市爱卫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或举报。监督电话:洪江市爱卫办0745-2542859;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45-7732851。

十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来源:洪爱卫办

编辑:刘斯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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