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根据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22号),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标准降低,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5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10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提示:起付标准(即起付线),俗称门槛费,是医保基金的支付标准线。参保人员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这其中由个人先承担的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的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洪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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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邱曦 终审:蒋耀南
来源:洪江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办公室
编辑:唐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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