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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盔一带、拆伞戴帽”安全守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021-08-27 17:04:31 字号:

关于开展“一盔一带、拆伞戴帽”安全守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安厅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意识、自觉遵章守法意识,有效推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盔一带、拆伞戴帽”安全守护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的国省道、县乡道路、通村道路依法查处驾驶机动车和乘坐机动车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以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遮阳伞、雨篷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对停放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超市、影剧院、游泳馆、体育馆、办公场所、集贸市场、建设工地等周边公共场所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遮阳伞和雨篷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机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骑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2分。属于电动自行车骑乘车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至5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摩托车非法安装遮阳伞和雨篷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拆除。

五、在集中开展“一盔一带、拆伞戴帽”安全守护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重点查处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以及酒后驾驶机动车、涉牌涉证、乱停乱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六、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6日

来源: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符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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