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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有人偷这个东西?已获刑!
2021-04-16 11:45:37 字号:

居然有人偷这个东西?已获刑!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槟榔盗窃案,判处被告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处人民币一千元。

据悉,被告人向某在假释期间于2021年1月30日至2月1日,先后三次到我市安江镇公园路某批发部盗窃四包和成天下牌槟榔,犯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据了解,在假释期满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因被告人向某属主动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相关部门提醒,偷盗一分钱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更要遵纪守法,且勿因小失大。

审核:符玉娟   终审:刘辉霞

来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潘云生(通讯员)

编辑:刘斯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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