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
为遏制耕地抛荒,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粮食生产制止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耕地,闲置、荒芜耕地。对农户承包土地零星抛荒丘块,具备耕作条件的由村组集体落实代种代管;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流转恢复耕种;对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由村组等集体组织(发包方)责成承包方(流出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流转的基本农田并负责落实复耕。
二、依法推进耕地流转。鼓励流转土地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农户承包土地、村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无力耕种的,村组集体应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对农户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组集体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组集体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拋荒。
三、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植三大主粮,其它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五、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对改变用途及长年抛荒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六、明确责任。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制。各乡镇、村(社区)是禁止耕地抛荒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制止耕地抛荒,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做到“应种尽种”。市里已将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工作纳入对乡镇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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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