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手法一
传销人员从亲戚朋友中下手,先说叫你去玩,然后去了就说国家有一个多么好的利国利民利自己的工程,让你参加,此间不停的给你洗脑,还说是政府支持这个,是为了国家的北部湾战略大开发,是资本运作,直到将你说晕,同意加入,将款项倒给他们,就罢休,并且让你继续发展下线,而你只剩下自己哭泣的未来!
新型手法二
李四在某宝上面购买一个电热水壶,看到一家的产品和价格都比较符合李四的要求,就与客服沟通产品售后问题,客服也知无不答,最后谈到要拍下来的时候,客服说先拍不要付款,看看申请点小礼品可以不,李四高兴的就先拍下来,刚刚拍下来没有一分钟,就有个陌生电话打过来,李四接起来后对方表明是电水壶客服,就是告诉他礼品申请下来了,不过前提是需要在公司指定的平台购买,原因是说为了更好的服务顾客李四也就没有多想,就随着客服的引导去指定平台购买,付款成功以后,客服又电话过来告知李四,又有一个大福利,就是刚刚李四在平台上面购买的水壶是一个返利产品,每天会持续返利一定金额的水壶本金,一直会返下去。就这样过了一周左右,水壶也到手了,返利的金额已经超过本金,但是就停止了,李四电话客服人员询问:不是说会一直返下去吗?客服告诉李四,想要继续返利需要再次购买产品哦,出了自己购买,还可以介绍更多人购买,介绍他人购买每天的返利还会增多,李四想着这样也不错,就在指定平台浏览着产品,但是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其他产品的定价都要比市场价高很多,虽然发现了这个问题,但是李四想着反正都要返回来就购买了一个微波炉,之后逢人便介绍这个机制有多好,可以赚钱。一个多月后李四购买的产品越来越多,也介绍了将近五十多个人,突然发现不返利了,就着急的电话客服,结果最后发现这个公司已经关闭,最后报警处理。
天下没有白吃的馅饼,吃了馅饼的人一定会沦落为别人的一颗棋子。
新型手法三
王先生吐槽了一件最近发生的事情,有个很好的朋友问他借几万元,王先生就问说是干什么用,如果不是很急可以晚几天借给他,因为生意上有货款没回来。他朋友回复几天就可以还上了,现在遇到一个赚钱的机会,王先生遂问什么机会?朋友回复,现在遇到一个平台,把几万元放进去,最多半个月就可以赚取3个点还可以立马拿回本金,王先生和朋友签了借款字据后就看着朋友把钱投在了那个平台上,过了半个月,朋友还真的把钱准时还上了,告诉王先生还赚了一万多,说是可以给王先生五千元当做利息也玩玩这个平台,王先生动了念想,也就真的把这5000元投进了平台半个月以后还真的就连本带利拿回6500元,王先生立马加大投资把刚刚回笼的货款都投了进去,也没心思管理公司,好景不长,没过三天,平台关闭了,最后只能选择报警。
选择一个投资平台的时候,要看他的盈利点在哪里?不然怎么会白白给你钱?

《禁止传销条例》问答
《禁止传销条例》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已从200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1. 何种行为属于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问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续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具体来讲,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 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哪些方面?
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3. 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什么要求?
传销已成为社会公害,实践证明打击传销必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为此条例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市场监管、公安为主,司法、商务、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条例规定,对于“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条例还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4. 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
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为了及时揭露传销违法活动,防止群众上当受骗,避免和减少传销给社会造成更大损失,条例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通过在传销萌芽状态发出预警、对查处的传销案件进行公布,揭露其欺骗实质,减少和避免群众遭受更大损失。
5. 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诚;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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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