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新闻网讯(通讯员 黄爱军 唐跃文)近日,市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11时许,托口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托口镇农贸市场抓到一名使用假币的妇女。托口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蒋某新、夏某男,辅警邓某兴赶到现场,并口头传唤使用假币的妇女田某英到托口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伍某旗及其合伙人姚某菊却制止民警依法将田某英传唤至托口派出所,要求田某英当场赔偿其经济损失。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之后,托口派出所的民警在依法将田某英传唤至托口派出所时,再次遭到被告人伍某旗及其合伙人姚某菊的阻拦。期间,被告人伍某旗将辅警邓某兴咬伤,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某兴的手臂伤情构成轻微伤。同日,被告人伍某旗被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邓某兴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旗采取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伍某旗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依法依程序合理维权,切勿采取过激手段,避免酿成由受害人变为被告人的悲剧。
来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黄爱军 唐跃文
编辑:肖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