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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起纠纷致女轻伤 男子被判缓刑
2019-04-19 09:38:44 字号:

  洪江市新闻网讯(通讯员 潘云生 丁慧杰)日前,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同居男女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致女方轻伤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毛某某(2013年开始与被告人曹某某同居)在托口镇通州村移民点二楼住宅内发生争吵。被告人曹某某在争吵中持菜刀将毛某某腿部、头部及手指砍伤,致使毛某某左侧额部头皮缺损、头皮裂伤、左拇指皮肤裂伤、左大腿皮肤裂伤。经怀化市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

  当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一直到案件移送法院起诉阶段也未妥善处理,刑事审判庭案件承办人三次联系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耐心细致的作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的工作。2019年1月16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家属已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附民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毛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毛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潘云生 丁慧杰

编辑:肖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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