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清江湖出现了一批水上漂浮建(构)筑物,这些水上漂浮建(构)筑物影响了水上交通安全,影响行洪,造成环境污染。为保证清江湖水上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避免行洪隐患,保证清江湖湿地公园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建成的水上漂浮建(构)筑物限期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二、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
三、擅自建设使用水上漂浮建(构)筑物属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均没有任何补偿。
特此通知。
洪江市水利局 洪江市环保局
洪江市林业局 洪江市畜牧局
洪江市海事处 托口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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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