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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暂时保留一批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的通知
2018-10-24 17:47:23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省政府工作部门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湘审改发〔2018〕1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工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怀审改发〔2018〕2号)精神,经2018年9月18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取消的118项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暂时保留的21项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取消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各单位要简化事项和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管理措施。证明材料取消后,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要主动配合,及时反馈意见。

  二、按照“谁要求提供,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市直各部门要组织力量,继续对本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清理,将清理意见及时报市审改办审核发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

  三、对于在洪江市以外的地区或部门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群众提供的乡镇、村(社区)证明,各单位及乡镇、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附件:1.洪江市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118项)

               2.洪江市暂时保留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21项)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来源:

编辑:肖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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