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洪江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清江湖湿地资源,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洪江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以保护清江湖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主要包括清江湖及周边部分山林、渠水和清水江两岸部分山林(具体范围以《湖南洪江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为准),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1′49″~109°40′53″,北纬27°04′39″~27°09′28″,总面积为3075 公顷。
第三条 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其建设和管理纳入洪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成立湖南洪江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编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施湿地功能建设;
(三)负责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办法;
(四)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
(五)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六)依法协调相关部门查处违反湿地保护法规的案件;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公园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公园管理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湿地保护基金,并统一使用湿地保护基金。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及周边乡镇的职责
(一)市发改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搞好清江湖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的规划和申报,并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湿地保护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上级财政对清江湖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的衔接与监督管理。
(三)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湿地公园内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评估;指导湿地公园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协调、监督湿地公园内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及与林业相关的其它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区域内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确权勘界工作。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生态环境实施监督和管理。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湿地公园内航行船舶的管理,监督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减少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
(七)文体旅广新局:负责湿地公园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民间文化、古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湿地公园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和保护,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体育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
(八)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湿地公园内的治安秩序。
(九)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公园内湿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犯罪行为。
(十)市农业局:负责监督指导湿地公园及周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源防治工作,防止造成湿地环境污染;加强对湿地环境内天然种质资源的调查和保护,加强对湿地环境内的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和防治,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十一)市水利局:负责对区域内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河道进行管理。
(十二)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库区水域的渔业、鱼政管理工作,对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市移民局:负责对托口库区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的政策法规宣传,处理库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中的遗留问题;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做好库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湿地保护知识进校园宣传教育,并配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七)托口、沅河、江市镇:配合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并配合公园管理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打击;向当地干部、群众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与公园管理处建立社区共管机制。
第三章 保护与恢复
第十条 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处应当严格执行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全市相关产业规划要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要充分体现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湿地。因重点建设等原因需要或者占用湿地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
(一)水体保护。保护以清江湖为主的水体与水网形态,改善水质。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
(三)土地资源保护。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农业种养殖业保护。保护符合湿地自然生态规律的农业生产系统。
(五)文化遗存保护。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湿地水文化、航运和商贸文化、水利电站文化、农耕文化、鸟文化等。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处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公园范围,标明公园界区,设立公园界碑、标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界标。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划定保育区、恢复重建区、湿地合理利用区。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的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主题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等行为。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区域严格管控污染物排放。
禁止任意存储固体废弃物,对农用薄膜和渔网等不可降解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
湿地公园内的船舶、不得直接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垃圾。
游览性船舶以电瓶船、手划船为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鼓励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遇到突发性大范围病虫害发生等需要施药的,施药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公园管理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和任意捕捞鱼类资源;禁止擅自在水面设置竹箔等障碍物,确需修建相关工程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公园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条 严禁破坏湿地植被,切实保护生物的生存环境。公园管理处划定的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内,禁止擅自放牧和种植。
公园管理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湿地植被的保护,做好退化湿地植被的恢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挂牌,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坏、盗窃和非法买卖。
第四章 建设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资源利用方式主要是通过发展独具特色的湿地生态旅游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结构合理、附加值高的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链。
公园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范各种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 在湿地公园保护控制区及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应当征求公园管理处的意见,且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处应当根据规划,引导生产经营者调整农业种养殖业结构,从事与湿地生态保护相协调的种养殖业,发展湿地生态农业。
第二十五条 公园管理处应当按照《湖南洪江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做好湿地公园内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 因科研需要,确需进入保护重点区内从事科研活动的,或者需要进入保护控制区内从事科普教育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公园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公园内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主题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二)非法侵占或者擅自围垦湿地、从事开荒取土、采矿、挖沙等生产活动;
(三)机动船舶不符合行驶规定,直接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垃圾;
(四)任意使用农药,导致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
(五)非法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拾捡鸟卵,引进对本地物种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外来物种;
(六)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破坏湿地植被以及在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擅自种植;
(七)破坏湿地公园相关保护设施或科研设备,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湿地公园界碑、界标;
(八)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九)私自挖掘、破坏、盗窃、非法买卖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
(十)擅自取水、擅自倾倒废弃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公园重大污染或者发生破坏事件,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湿地公园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活动的,公园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湿地资源和有关设施毁损的,公园管理处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妨碍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侵占或者挪用湿地保护专项资金,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洪江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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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