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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亲戚住宅“溜壶壶” 获刑八个月悔不当初
2017-09-12 18:52:37 字号:

  洪江市新闻网讯(通讯员 文松)9月8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2017年3月2日16时许,吸毒人员钦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张某某及吸毒人员曹某、何某、肖某至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4组张某某的亲戚杨某某修建的房屋处(此前张某某曾居住于此,并一直持有该房屋钥匙)。由钦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食毒品的工具,被告人张某某在该房屋西侧一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曹某、钦某某、何某、肖某采用“溜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即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被动提供。不论其提供的是自己或亲友的住所,还是出租屋供吸毒,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后,被告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表示以后会经常提醒自己,不再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文松

编辑:肖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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