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为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清理,全面掌握各地经营服务性收费现状,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进经营服务性收费分类管理,更好地促进市场服务体系发育发展,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清理规范的对象、范围及原则
这次清理对象是: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特定服务收费),垄断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参见附件。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清理当地社会反映较大的收费项目。
清理范围包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现行有效的收费文件;实施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特定服务)而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涉及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他违规收费。
清理规范的总体原则: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发文设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省已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前置服务收费取消。
2、放开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且具有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收费(暂不含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待机构改革后再定)。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有合法依据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随着服务规模扩大、服务成本降低,相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4、对具有公益性质或公共属性的有偿服务收费,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建议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不再向服务对象收费。
5、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进行重点规范。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将投标价格报价格部门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恶性竞争等隐患;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其价费应报价格部门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费水平的原则核定。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省、市、县分级负责清理本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通过清理,掌握全省及每一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现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额度等),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对收费的集中意见。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根据2012年《服务价格登记证》年检数据填报本级《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调查表》(见附表),对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特定服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其他违规收费情况以文字形式反映。各县(市、区)于10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市、州物价局;市、州物价局在10月20日前将市、州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区)情况汇总报省物价局。省直单位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情况,可按《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预防腐败局关于清理规范省本级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的通知》(湘监发〔2013〕11号)要求填报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收费行为清理规范调查摸底表一、表二》抄送我局,对垄断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则按本通知要求填报《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调查表》,于10月15日前报我局。
(二)形成方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企业及群众反映等,省直各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出取消、降标、规范的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于10月底前将规范意见的文字材料报我局。
(三)整顿规范。省直各单位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凡是违反价费审批权限规定制定收费项目或核定收费标准、突破规定标准及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要坚决纠正。自查自纠的情况于12月中旬前报我局,我局将进行督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次清理规范为契机,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制度,履行监管职责,杜绝越权制定收费政策的行为。各经营服务性收费主体要通过此次清理规范,健全内部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收费行为,自觉遵守服务收费政策。我局将根据行政审批改革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分批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规范,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人具体负责,结合具体服务单位的收费情况及2012年度收费年检统计,填列和汇总《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调查表》按时上报。
(二)各责任部门的责任人员应通知所联系的经营服务单位,认真配合,如实提供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实际收费标准、收支数据等相关情况。
(三)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调查表》,按步骤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如有疑问,及时与我局联系。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虚报瞒报、漏报错报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省物价局联系人:程 慧 张小强
电话及传真:0731-82212410 电子邮箱:0731f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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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焙丽